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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外经济合同订立3(第3页)

2.基本条款和特定条款

合同条款在国际上通常分为“基本条款”和”特定条款”或称“一般条件”和“特定条件”。一般条件,也称通用条件或总条件,适用于当事人一般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特定条件适用于各项交易中的具体合同条款。如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工程项目;竣工日期。。等;而且也包括可以选择、采用、修改、增删的条款。国际上通用的一般合同条款包括:(1)定义与解释条款;(2)工程师与工程师代表职权责任条款;(3)转让和分包条款;(4)一般义务条款;(5)开工时间与工期和推迟竣工条款;(6)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7)维修条款;(8)工程变更、追加与削减条款;(9)索取追加费用条款;(10)价格支付条款;(11)承包方违约条款;(12)发包方违约条款;(13)特殊风险条款;(14)保证与保险条款;(15)税金条款;(16)货币与兑税率条款;(17)争议解决条款;(18)法律适用条款;(19)合同失效条款;(20)合同文本、语言和生效条款。

怎样订立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概念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由我国提供劳务人员,按照合同规定与外国业主或承包商之间通过转移劳动力而实现相互合作的一种对外经济贸易形式。

在国外进行劳务合作又称“国际劳务合作”,包括承包各类工程的劳务合作和单纯提供劳务的合作。向国外某项工程、某个专门的部门或行业提供工程设计人员、专家施工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代培技术人员,提供教师、厨师、会计师、烹饪技师、各种顾问等到外国进行技术服务和劳动服务的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对外劳务合作以出卖劳动力为合作的标的对外劳务的提供,有的是通过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体现的,有的是通过某种劳动服务体现出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但无论哪种表现形式,其标的都是一种劳动力。

2.对外劳务合作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对外出口劳动力是通过两种形式进行的,一种是通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组织成批劳动力出口;另一种是通过私人关系提供特殊劳务。通过合作合同组织劳务出口时,其中方主体是法人。通过私人关系进行劳务输出时,中方主体是自然人。目前对外劳务合作主要是前者。

3.对外劳务合作一般是与国际工程承包联系在一起的为了完成某项建筑工程任务,就需要派出工程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等。因此,必然涉及到劳务输出。劳务输出是国际工程承包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外劳务合同是一国公司、企业与劳务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公司、企业之间,为了向劳务进口国的某项工程、行业、企业或公司提供劳力活动而由双方签订的协议。

□对外劳务合同的内容

对外劳务合同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当事人名称、法定地址、签订日期、地点、期限等。

主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合同的内容和规模;合同应明确对派遣方需要提供的具体专业、工种、人数、技术要求等;

(2)当事人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3)人员的派遣、变更和解雇;

(4)每天工作时间及节日、休假、病假、事假;

(5)工作条件;

(6)工资及各种费用条款,包括工资标准;动员费;交通和通讯费;住宿费;膳食费;医疗费;工具和劳保用品;加班加点费;零用费;奖金;

(7)人员更换和解雇条件;

(8)支付货币种类、支付期限、支付办法;

(9)纳税;

(10)损害赔偿,包括人身伤残和死亡;

(11)不可抗力;

(12)保险;

(13)保密;

(14)履约担保;

(15)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6)合同转让;

(17)法律适用;

(18)争议解决;

(19)涉外其他事宜。

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生效、文字和签字等。

□签订对外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订劳务合同要慎重选择输出的方向、工种和专业,要扬长避短。

(2)要防止大批技术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的外流。

(3)要严格区分劳务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了解和熟悉各国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如有的国家把智力输出看成是劳力输出;也有的国家则把纯智力技术服务,看成是技术转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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