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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何讨债(第1页)

九、如何讨债

讨债的概念和实质

讨债,是指债权人对逾期债务进行索要、追讨的行为和过程。其基本特征是:债务关系明确;债务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债权人上门催收。

逃债是一种违约、违法的侵权行为,因此,讨债的实质是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努力,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实施讨债行为的主体就是讨债人。讨债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权人的代理人。因此,讨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人讨债,包括公民债权人讨债、法人代表讨债;另一类是代理讨债,包括委托代理讨债、法定代理讨债和指定代理讨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一方面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形成于致使他人遭受了某种损害,尚未构成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属民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也表现为经济法律行为,形成于当事人未履约,从而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从属于经济法调整。各种债的产生都可归结为对他人(公民和法人)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不法侵害。因此,讨债的实质是债权人向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追讨自己的合法权益。放弃讨债,是对自己权益的放弃。

讨债的作用与功能

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的行为,具有三个显著功能: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债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正当权利,它是不可侵犯的——债的义务人或第三人不得对债权产生侵犯,又是有偿的——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加以偿还,并得到法律保护。讨还逾期债务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是债务人侵犯债权行为的停止。

(2)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是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局部利益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独立的经济利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任务。就这一意义而言,依法向债务人索讨债务,具有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于社会经济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主体(包括国家、法人主体和公民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借助法律保护,避免或减少他人对自身利益的不法侵害。这两个方面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关系:追求自身利益必须维护自身利益,自身利益不能保证,势必挫伤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努力。因此,讨债是对债的权利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保护,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就以上三个方面看,在我国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债的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讨债的目的

债的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财产性质。从这个意义上看,讨债的目的总是与一定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相联系。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讨债目的的多样性。具体说,讨债的目的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讨还财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所负担的债的义务,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一般讨债活动的基本目的。如要求欠款人交还欠款,要求欠货人交付货物,要求运输合同承运方提供运输服务,要求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提供劳务及其成果等等。

第二类:讨还公道。债权人通过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从而体现或维护社会公平与合理。

如福建省龙岩市的法律工作者丘建东,1996年1月3日、11日、15日的晚间在该市的公用电话亭打长途电话,发现均未按规定半价收费,于是丘建东于1月16日向龙岩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话亭及代理部门龙岩市邮电局因多收电话费而赔偿原告损失共1。2O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这起诉讼已被法院正式受理。这场1。2O元的官司,目的显然不是区区1。20元钱,而是为了讨个公道,要求龙岩市邮电局和各公用电话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类:树立形象。债权人通过讨债活动,利用宣传媒介、公众舆论维护、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或职业形象)。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不再是目的,而是债权人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甚至是否履行也无所谓了。

不同的讨债目的有着不同的讨债途径。

债权人讨债

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索讨逾期债务,叫做债权人讨债。这是债权人自己向债务人交涉、讨回被侵利益的讨债形式。

1992年3月,四川省某县的刘某以县建筑公司第五施工队的名义,约集了本县民工37人,去深圳完成一项建筑工程。行前,刘某口头许诺从动身之日算起,每人每月基本工资300元,奖金另发。然而,从3月6日出发到12月15日工程完工的9个多月时间里,刘某以种种借口为由,只给工人发过一次工资,平均每人25O元左右。之后,刘某又借口与民工在奖金、伙食费等方面意见不一致,拒绝兑现工资,并于12月18日潜逃。可怜的民工们还是依靠当地政府、四川省有关部门的救助,方才得以返家,与亲人团聚的。

民工们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但刘某失踪,债务关系难以取证,法律也无可奈何。1994年6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民工郑某发现刘某在某市经营一家建材商店,立即约王某、胡某等4个民工,联名向法院起诉刘某,同时请求诉讼保全。拖欠近两年之久的37位民工的血汗终于得到了报偿。

这起因劳务用工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涉及到37位债权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刘某与民工之间,只有口头协议,而且事发后又潜逃在外,要不是郑某偶然发现了债务人,这笔债务是很难收回的。债权人讨债广泛适用于债权主体为公民自然人的债务关系、债务事实不明确关系、债务方发生情况变更或债务人失踪的债务关系等等。

委托代理讨债

讨债作为法律行为,既可以由债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非当事人的其他人代为实施。公民或者法人(代理人)以另一公民或法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为办理的当事人享受或承担,这就是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接受债权人的委托,由代理人实施向债务人讨债,叫做“委托代理讨债”。

其主要特点是:债权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委托他人催讨债务,债权人对讨债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讨债,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代理人可以由公民充任,也可以由法人充任,可以是亲属、朋友、职工、合伙人、其他非当事人和法人单位。讨债是一种费时、费力、耗财,必须具备一定专门知识和技巧的活动,委托代理人讨债的意义就在于能充分地发挥某些人、某些单位在讨债方面的优势,降低“讨债成本”,提高“讨债效益”。

同时让债权人从债务纠纷中解放出来。

实施委托代理讨债,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代理人应是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精明强干,具有一定讨债知识或优势的公民或法人。(2)代理权限应当明白无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活动的结果是被代理人全部承担的,因此为避免发生纠纷就必须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可以口头表示,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凡重要的委托授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即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期限,并应有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要求公证的,还应进行公证。(3)被代理人应随时了解和掌握代理活动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进行讨债的指导和监督,纠正可能发生的越权代理、违法讨债,避免发生经济损失。

法定代理讨债

法定代理人不是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产生的,而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除了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由此可见,法定代理制度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是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的,但法定代理关系不等同于监护关系。

由法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索讨债务叫做“法定代理讨债”。其特点是:讨债人不是债权人,而是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债权人的名义,全权实施讨债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受被代理人的意志支配;法定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保护被代理人(债权人)的利益,不能直接为自己谋利益,更不得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讨债也有经济效益

经济、节省、高效是现代商品经济活动的普遍原则。那么,讨债要不要讲究经济效益,应该是一个不问自明的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得不偿失、有失无得的讨债活动却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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