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003
第七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采取间连方式接收小额支付来账业务的,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七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至少为7个系统工作日,不超过30个系统工作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七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授信额度和质押品管理办法,以及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圈存和支票截留业务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小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附件: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目录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一、会计科目
二、账户设置
贰 小额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二、定期贷记业务
三、实时贷记业务
四、普通借记业务
五、定期借记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
七、跨行通存通兑业务
八、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业务处理
九、清算组织代收、代付业务的处理
叁 净借记限额的管理
一、净借记限额的设置与调整
二、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处理
三、净借记限额的内部均衡
四、排队业务的处理
五、净借记限额的查询与监控
六、净借记限额的预警
肆 轧差和资金清算的处理
一、轧差处理
二、资金清算
三、调息处理
伍 冲正、止付、退回业务的处理
一、冲正业务的处理
二、止付业务的处理
三、退回业务的处理
陆 查询查复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