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第十条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八百万元;
(二)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五百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三百万元;
(三)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百分之七十。
(四)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五)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六)是否已聘请保荐人。
前款所称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
前款所称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第十一条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二)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三)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四)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扩股;
(六)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七)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八)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九)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十)发起人的数量;
(十一)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十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二名;
(二)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第十三条 本审核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