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保荐人和被保荐人不得解除保荐协议,但有特殊理由的除外。
自保荐协议解除之日起三日内,被保荐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并说明解除保荐协议的理由,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被保荐人必须在保荐协议解除后三个月内聘请新的保荐人,否则将暂停其股票上市。
新的保荐人从继任之日起承担保荐责任。
第十六条 保荐人在规定期限内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批评;
(三)警告;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暂停其保荐人资格;
(七)取消其保荐人资格。
第十七条 保荐人在被暂停保荐人资格期间,不得再开展新的保荐业务,但仍可以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保荐人被取消保荐人资格的,必须停止所有创业企业的保荐业务,但仍可以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审核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对股票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审核工作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组成办法
第四条 发审委由中国证监会聘请的50专家组成。发审委员会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取得证券法律业务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中产生,由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提出人选,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委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保证委员能够出席会议。
第五条 发审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
(四)在业内有良好声誉。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每次换届至少更换13的委员,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任期内严重失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发行审核纪律的;
(二)2次无故不出席或3次不能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三)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况。
(五)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应当设立发审委工作机构,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员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发审委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