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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如何防止兄弟式合伙仇人式散伙(第5页)

图6-12合伙人退伙股权矛盾

事实上,这绝非个案。在我们辅助过的近100家中小企业里,有至少80%的创始人表明,不愿意在企业发展初期和自己的合伙人谈论股权退出机制的问题,在他们的潜意识里,还没有开始创业就想到以后要散伙,太不吉利。其实,设计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不仅保障了留在企业的合伙人的利益,保证了公司的稳步发展,而且对退出企业的合伙人的权益也提供了保障,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如果没有合伙人退出机制对合伙人的股权做一个详细的规定,那么,一方面可能因为合伙人带走股权对公司利益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导致合伙人辛苦工作若干年,却落得净身出户的结局。这是所有创业者都不希望看到的局面。

合伙人退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自然退伙,第二是法定协议退伙(见图6-13)。

图6-13合伙人退出的分类

自然退伙

自然退伙往往又有两种方式: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协议退伙是指按照约定的合伙期限退伙。协议退伙需要符合几个条件: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无法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另外一种方式是通知退伙。往往是指合伙人没有按照约定合伙期限退伙,且没有给合伙制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还要提前一个月(或其他期限)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协议退伙

法定协议退伙也有两种情况:当然退伙和被除名退伙。

当然退伙一般是这样的:合伙人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合伙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等;合伙人在合伙制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等。

被除名退伙通常是指经过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之后除名。往往是因为合伙人没有履行应尽的出资责任和义务;合伙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合伙人有不正当的行为等。

【合伙人股权设计案例】

F案例1:土豆网上市卡壳,竟是无退出机制惹得祸

2007年8月,王微与前妻杨蕾结婚。婚后的仅1年,王微向杨蕾提出离婚。然而,在王微与杨蕾的婚姻存续期间,王微所创立的土豆网成立了全土豆公司,用来获取在中国运营视频业务中所必需的牌照。在这家公司里,王微占股95%,在这部分股份中,有76%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

当王微提出离婚后,杨蕾对法庭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对王微的股份予以权利主张,冻结了王微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包括其所持有的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95%的股份。

而当时的土豆网正处于发展的黄金阶段——IPO上市,由于法庭对王微的股权进行冻结,导致土豆网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只好上市计划暂时搁浅。而土豆网的竞争对手——优酷网却先于土豆网驶上了高速路。

通过土豆网的案例,我们看到的是,由于夫妻离婚引起合伙人股权的变动,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让企业失去了黄金发展阶段,这也是王微与杨蕾的婚姻被称为“最贵离婚案”的原因所在。所以,即使是企业的合伙人是夫妻,在进入之初,也要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毕竟,谁也不想像土豆网一样被竞争对手超越,让企业呈滑铁卢。

【合伙人股权设计实操】

那么,中小企业具体怎样来约定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呢?中小企业在设计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时,要遵循以下五大原则:

在合伙人进入之初,中小企业就应该做好退出机制的安排,合伙人约定好在什么时候合伙人可以退出,以及退出之后股权该怎么分配等。比如,当合伙人要退伙时,企业要在承认合伙人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基础上,按照一定价格回购股权。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不仅关系到合伙人退伙顺利与否,更关系到一个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

合伙人散伙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可以约定不同的分配规则。

(1)公司成立一年内。通常情况下,如果合伙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要求散伙,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盈利,都可以按原始投入退回资金。

(2)公司成立一年后,尚未盈利。以账面净资产作为公司价值计算退出资金,这里的账面净资产指的是账面有形净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

(3)公司成立一年后,已有盈利。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可以账面净资产的倍数作为公司价值计算退出资金,这里的倍数要根据公司盈利能力来确定,或者找专业人士评估,也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适当调整。

如果合伙人能够提前制定好散伙后如何分配财产的准则,那么无论谁离开,公司都不会因此陷入财产纷争的困扰之中。

股权应该分期成熟

股权成熟有四种模式(见图6-14):

图6-14股权成熟的四种模式

合伙人中途退出,股权溢价回购

对于中途主动退出的合伙人,企业在回购股权时,要特别注意如何确定具体的回购价格。中小企业创始人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按照合伙人退出时的价格基数;第二,按照溢价或者折价倍数。

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

为了防止合伙人退出公司时,不同意公司回购股权,可以在设计股权退出机制的时候,在协议中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

针对不同的退伙类别,进行不同的退出机制设计

除了以上三大基本原则,中小企业还需针对不同的退伙类别,进行不同的退出机制设计。下面,我针对几种常见的情况,告诉中小企业在合伙人退出机制上如何做约定。

①持股合伙人离婚。社会离婚率偏高的现实,也是中小企业在设计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股权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如果某位合伙人离婚,那么,他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做很容易因为夫妻离婚后财产的分割,给合伙人的公司带来股权上的变动,从而影响到公司的发展。

所以,在设计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时,中小企业可做一些相关的约定,即要求合伙人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果合伙人离婚,其配偶可以得到经济利益,但不具有主张公司事务的任何权利。

③持股合伙人去世。从法律上讲,股权属于遗产范畴。《公司法》也规定,当股权成为遗产后,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为了避免因股东资格的继承给企业带来不便和隐患,可以提前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一旦有一方合伙人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财产,而不能继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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