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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涯>八闽通志修订本黄仲昭纂 > 卷之二十七(第3页)

卷之二十七(第3页)

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按《三山续志》:“至元十六年,设转运使,榷盐货兼市舶。二十四年,兼榷盐、铁、酒、醋诸课。二十九年,改置提举,始专司鹾。三十一年,设转运使。大德八年罢。十年,改置提举。皇庆元年,复设都转运使,各有佐属,以治其事,凡趱运及仓场之官隶焉。”又按《元史》:“至元十四年,始置市舶司,领煎盐征课之事。二十四年,改立盐运司。二十九年,改立提举司。大德四年,复为运司。九年复罢,并入元帅府兼掌之。十年,复立都提举司。至大四年,复升运司,径隶行省。”二说不同。 运使二员,同知、副使、运判各一员,据《三山续志》所列职员如此。考之《元史》,则同知二员,运判二员,而无副使。 经历、知事各一员,提控一员,按《元史》无此职。 照磨一员。 自经历至照磨,皆运司幕官也。都转运盐使司,有知印、通事、译史各一人,书吏一十五人,奏差一十二人,典史二人。 盐课提举司说见“都转运盐使司下”。 提举二员,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知事、提控、照磨各一员。自知事至照磨,皆盐课司幕官也。 盐场凡七场:曰海口,曰牛田,曰上里,曰惠安,曰浔美,曰州,曰浯州。司令、司丞、管勾各一员,典史一员。典史盖幕官也。(以上职员七场皆同。海口、牛田二场,各有场吏四人。余场无可考。)

市舶提举司按《元史》:“延祐元年,改立泉州。”考之《泉州历官志》,大德间已有是官,二说不同。余见“都转运盐使司下”。 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二员,知事一员。知事盖幕官也。

儒学提举司按《元史》:“各处行身所署之地,皆置一司,统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之事,及可校20,呈进著述文字。”《三山续志》不载,而《泉州志》平海省随省官属有之。今增入。 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吏目盖幕官也。按《元史》,儒学提举司有司吏二人。

医学提举司按《元史》有官医提举21,掌医户差役词讼。惟河南、浙江22、江西、湖广、陕西五省各立一司,余省并无。而《泉州志》平海省随省官属有此司,其员数品从与《元史》俱不同。今姑增入。 提举一员。按《元史》,提举从六品,而《泉州志》以为从五品。《元史》又有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而《泉州志》但有提举一员。

人匠提举司按《元史》及《三山续志》俱不载此官,而《泉州志》平海省随省官属有之。今增入。 提举一员。

〔国朝〕

文职

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 左布政使、右布政使、左参政、右参政、左参议、右参议各一员。以上俱旧制职员。后又增设提督海道坑场各一员,或参政,或参议,皆奉敕专理。司有通吏二人,令史一十四人,典吏三十六人,知印一人,承差六人。 经历司经历司、照磨所皆设于布政司内,盖司之幕官也。经历、都事各一员。司有典吏二人。 照磨所照磨、检校各一员; 所有典吏四人。 理问所自理问所至司狱司,皆随布政司而设,故悉附焉。理问、副理问各一员,案牍一员。案牍盖幕官也。所有司吏四人,典吏九人。 广积库大使、副使各一员。库有司吏典吏各一人。 司狱司司狱一员。有狱典一人。按察司、都司二司狱司吏仿此。

武职

福建都指挥使司 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以上俱无定员。司有令史六人,典吏一十八人,知印一人,承差四人。 经历司都司幕官也。经历、都事各一员。司有典吏一人。断事司掌断都指挥使司一切狱讼,而司狱司则主其所系囚也,故皆附焉。 断事、副断事各一员,吏目一员。吏目盖幕官也。司有司吏、典吏各四人。 司狱司司狱一员。自经历至此,俱用文职充。

福建行都指挥使司建宁府置司。 本司及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职员俱与都指挥使司同。行都指挥使司有令史七人,典吏一十六人,知印一人,承差四人。断事司有司吏、典吏各四人。司狱司有狱典一人。

属司附

福建都转运盐使司 运使、同知、副使、判官各一员。司有书吏四人,典吏一十二人。 经历司运司幕官也。经历、知事各一员。盐课司凡七场:曰海口场,曰牛田场,上里场,惠安场,浔美场,州场,浯州场。七场并批验23、盐仓,俱隶运司,故悉附焉。大使、副使各一员。(上二职员,七场皆同。) 竹崎批验盐引所大使、副使各一员。 闽安镇批验盐引所大使、副使各一员。 盐仓大使、副使各一员。

市舶提举司初置司泉州,后徙福州。 提举、副提举各一员24,吏目一员。吏目盖幕官也。司有同吏二人,典吏四人。

校 注

1 应作“简文帝”。

2 应为“彦复等惧”。

3 《琅琊王德政碑》无以王审知为副使事。

4 《新五代史闽世家》作“王淡,唐相溥之子”。

5 《资治通鉴》“鏻”作“璘”。此从《新五代史》。

6 《新五代史闽世家》作“致书晋大臣,迷昶意,求以敌国礼相往来”。

7 《十国春秋闽景宗本纪》作“邺翘”。

8 《十国春秋闽景宗本纪》作“陈光逸”。

9 樭,《宋史》作“禥”。

10 《宋史职官志》作“淹延”。

11 《宋史职官志》作“提举常平茶盐司”。

12 《宋史职官志》作“又各置教授以课其行艺”。

13 《宋史职官志》作“泉货”。

14 《宋史职官志》作“乾道初仍委逐处知州、通判,知县、监官同检视”。

16 《元史百官志》作“为表里”。

17 《元史百官志》作“十五年”。

18 《元史百官志》作“二十三年迁于建康”。

19 《新元史百官志》作“考校”。

20 《元史百官志》作“官医提举司”。

21 《元史百官志》作“江浙”。

22 《明史职官志》作“批验所”。

23 《明史职官志》作“副提举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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