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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案件审查基本概念(第2页)

3。严格按规定报批、使用案件审查措施,维护被审查人合法权益,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对被审查人逼供、诱供、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和侮辱人格。

4。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不准扩散证据材料,不得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三)保密纪律

纪检机构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办案保密要求。

1。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2。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问题线索涉及的情况。调阅问题线索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同意。

3。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4。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5。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审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6。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不准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系统;不准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准使用非专用移动存储介质。

7。其他保密法规规定事项。如发生泄密情况,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向上一级纪检机构保密委员会报告。

(四)廉洁自律规范

纪检机构办案人员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电网公司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做到秉公执纪执法、廉洁文明办案,不得滥用权力、以案谋私。

(五)违反纪律的处理

对于纪检机构办案人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办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决不搞“灯下黑”。经严格依纪依法核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纪处分。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于尚未达到给予党纪处分程度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单独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四、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概念

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党纪事实的材料。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征:

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证据事实必须真实可靠,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

关联性,指证据要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合规。纪检机构查办案件的证据,不仅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和认定,并且要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三)证据的种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党纪案件证据的种类分别是: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述说。

被审查人的陈述,指被审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

视听资料,指可以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的录音录像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现场笔录,指审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思考与练习

1。记忆:案件审查基本原则。

2。回答:案件审查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3。记忆: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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