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移送审理
本节内容主要介绍案件审查过程中移送审理的审查、撰写移送审理请示、呈报审批、移送审理材料、办理移送审理的手续、移送审理后的相关事宜等。通过学习,掌握移送审理的一般程序与基本要求。
一、移送审理的条件
案件审查结束后,凡需追究党纪和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都应按程序移送审理。移送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该案件已审查终结。
?被审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者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材料齐全并已装订成卷。
?形成审查报告、违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并提供被审查人的忏悔反思材料,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还要形成起诉建议书,并将同步录音录像材料一并移送。
?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移送审理。
二、移送审理的审查
对审查终结的案件,由审查部门和分管领导进行审查,依照事实和有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移送审理。
(一)审查的主体
移送审理的审查一般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承办案件的审查部门在对审查组审查终结后形成的全部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听取审查组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移送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纪检机构相关负责人对审查部门提出的移送审理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报请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
(二)审查的内容
移送审理前的审查,主要内容就是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所提处分建议是否恰当。
(三)审查的主要方法
审阅审查报告。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及主要情节是否清楚作出基本的判断。
审查证据材料。按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顺序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判明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可靠,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审查案件材料是否已装订成卷,未装订成卷的不得移送审理,一般也不宜向纪检机构相关负责人呈报移送审理的请示。
审查处分和适用的党纪规定是否正确。要按照有关规定,衡量被审查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违纪,是否应当追究党纪责任,涉案款物处理是否恰当。同时,注意其他应认定的事实和应追究的责任人有无遗漏。
审查全案审查活动有无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
三、撰写移送审理请示
移送审理请示是审查部门起草的将案件移送审理的请示。其正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的简要情况
审查工作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留置措施,何时经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以及审查工作的大体经过;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什么处分,等等。
(二)审查认定的违纪事实
鉴于审查报告将作为案件移送审理请示的必备附件,这里只需概括说明即可。
(三)建议和请示
表明意见,即提出建议移送审理的意见,请领导同志审批。移送审理请示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报告、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事实材料、被审查人的忏悔反思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