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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研究(第1页)

网络环境下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研究

张虎胜

我国已经全面步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必需品,互联网用户数量逐年增多且呈现低龄化趋势,随着数字网络的不断普及,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非遗项目著作权已经打破了原有载体的束缚,非遗项目著作权侵权事件的发生更加普遍,传统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为此,应当将视野聚焦网络环境并积极探究非遗项目著作权的有效保护措施。

网络环境下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的概述

狭义的非遗项目著作权指的是版权,即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非遗项目著作权人对这一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及财产权等法定权利,非遗项目著作权具有一定的法定有效保护期限,而广义的非遗项目著作权包含了狭义的非遗项目著作权,同时还包含著作邻接权。版权强调保护作品的财产性权利,而非遗项目著作权同时还强调了精神方面的权利,虽然在外延方面与版权还存在一定差异,但在我国现行的非遗项目著作权法中两者是可以互相替代的。非遗项目著作权具有一定的独占性,即非遗项目著作权人可以享有特定的利益,未经他人允许而随意处分作品的行为都可以视作侵权行为。非遗项目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且具有较长的保护期限,侵权行为者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积极消除影响,同时肩负起赔礼道歉及损失赔偿等相关民事责任。

网络下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以非遗项目著作权为基础,随着网络技术的发生与发展而形成,虽然业界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但普遍以网络非遗项目著作权来进行相关描述。网络环境下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以网络环境中传播的作品为保护对象,就作品本身内容及情感表达方面而言,并未因网络等传播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只是由纸质文字转变成为数字化的二进制,或者依靠网页、软件等数字化技术产生的作品。

网络环境下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全面迈入信息技术时代,网络非遗项目著作权的发展就是与高新技术互动而来的结果。我国网络信息的传播技术正在经历重大革新,关于非遗项目著作权的保护也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机制,以纸质书刊等载体进行有形传播的方式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脚步,作品的传播与利用给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首先是数字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使得原有作品数字化,可以实现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传播,与此同时保持较高的传播质量。除此之外,给数据库、信息管理、深度链接及游戏软件等相关经济权益也带来极大的冲击,都将被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一)呈现的特征

网络环境中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不仅是保护传统意义上具有单独版权的作品,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承袭了其独创性,同时也是作品享有非遗项目著作权的重要前提,经复制等处理后其思想内容并不会改变,遵守法律法规,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网络环境中的作品对报刊等有形载体的依赖程度逐渐减弱,作品可以数字的方式进行储存与识读,这就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大众在获取信息时也更加便捷。网络环境中的作品界限越发模糊,作品本身又具有极强的集成性,这是传统作品无法比拟的优点。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多媒体创作形式得以迅速崛起,某一作品是否符合非遗项目著作权的保护范畴也变得更加模糊。如一些网站专门设立了文学专栏,文学作品的大量发布,网站为了满足一些读者的阅读需求,文章往往不经过深思熟虑,而是采取快捷地“复制”“粘贴”,模仿、窃取他人作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地域局限的突破

据相关经验可知,地域性特征是判断非遗项目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网络环境下的非遗项目著作权打破了传统非遗项目著作权在地域问题上的局限性,即非遗项目著作权不再仅仅在所属国家及区域间受到法律保护,人们都可以自由地在网络空间中上传或下载作品,由于科技的发展,智能机器人可以和人类进行简单的对话,如微软小冰,可以模仿歌手进行演唱,但是对生成内容的属性和其成果背后权利的归属尚未界定分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这一问题也因此成为当前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

(三)权利归属的复杂性

传统非遗项目著作权中的权利主体相对明确,但网络环境中各类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且传播范围更广,为此,在全民创作浪潮的推动下,网络环境中权利归属问题更加复杂。各类自媒体平台的应用与发展促进了创作方式的创新发展,每个普通群众都可以成为创作者、加工者及传播者,非遗项目著作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失去对作品的控制权。以互联网网站为例,网站管理员作为非遗项目著作权的主体之一为了能够扩大网页流量一般会在网页设计上花费更多人力、物力及财力,但随着复制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非遗项目著作权的保护工作面领更大的挑战。区别与印刷、复印、录音及录像等传统载体,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电子符号具有成本更低、储存量大、传播迅速等优点,复制技术因此得以广泛应用,但网络环境下非遗项目著作权侵权事件的发生可能也因此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非遗项目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工作难度。

非遗项目著作权侵权行为特征

网络环境中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侵权属于一种集体的无约定行为,非遗项目著作权人的损失难以估量,即使有相关法律也难以追究到每一个侵权用户的身上。我国非遗项目著作权法中详细地说明了侵权行为的主要几种形式,而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超文本链接

如一些网站创作者挪用不同的影视文本中的镜头,创建属于自己的作品,这是目前小网站与大网站或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小网站的知名度,这种技术可以将互联网上的各类信息进行紧密联系,虽然为众多网络用户提供了方便,但同时也引发了非遗项目著作权人与链接网站之间的各种冲突。

(二)擅自处理行为

未经非遗项目著作权人允许擅自发表、转载及传播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其中发表权是非遗项目著作权的基础,但一定要注意,如果非遗项目著作权人或授权的网站并没有标注禁止转载即视为允许状态。如有些人为了追求个人的一己私利,从资源网站上寻找矢量图片或已发布的署名作品,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重新修饰、调整来混淆视线,这些“疑似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网页剽窃行为

虽说网页只是网站对外进行服务工作的一个窗口,但这个窗口的制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点击率及经济收益,直接剽窃他人网页用于自己的网站也属于侵权行为,给非遗项目著作权人造成相应损失。

经总结可知,网络环境中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征。网络具有虚拟性特点,侵权主体在网络环境中以虚拟身份存在,与此同时侵权的对象也是虚拟角色。为此大多数侵权人在侵权过程中并没有任何犯罪感,甚至可能并未意识到正在进行侵权行为,社会对于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的道德谴责普遍较轻,法律对这类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也有待增强。

非遗项目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受侵犯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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