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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监测活动(第1页)

第三章环境监测活动

第一节 环境质量监测

一、水环境质量监测

1972年,自治区卫生防疫系统开始对黄河干流宁夏段水质进行检测,获得了大量的水质检测资料。

1973—1976年,自治区卫生防疫部门进一步组织人员对清水河及第一排水沟、第二排水沟、第三排水沟、第四排水沟、第五排水沟、银新干沟、中干沟、反帝沟、青中干沟、永二干沟、山水沟、清水沟、灵武东沟、南河子沟、北河子沟等15条排水沟水质进行了检测。

1979—1983年,自治区环保、水利等部门,对黄河干流出入境断面和全区境内的第一排水沟、第二排水沟、第三排水沟、第四排水沟、第五排水沟和清水沟、四干二沟、银新沟等水质进行了全面监测。

1984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黄河干流主要排水沟(四二干沟、银新干沟、第二排水沟、第三排水沟、第四排水沟、第五排水沟和大武口沟)和部分湖泊环境质量进行了监测。

1985年,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四二干沟、银新干沟、第二排水沟和第四排水沟水质进行了监测。

1986—1990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黄河干流、清水河、唐徕渠、沙湖、四二干沟、银新干沟、灵武东沟、吴忠清水沟、银川第二排水沟、第三排水沟、第四排水沟、第五排水沟地表水体环境质量进行了监测,设立监测断面27个。

1996—2000年,开展了黄河干流、清水河、茹河、四二干沟、银新干沟、第三排水沟、第五排水沟、吴忠清水沟、灵武东沟、沙湖、银湖、西湖等地表水体环境质量监测,设立监测断面28个。

1979年,自治区地质局银川水文地质局观测站对市区及近郊地区进行环境水文地质初步调查。调查内容有工矿企业污染源及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普查,在此基础上选择了74个潜水井、61个承压井作为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网点。

1984年,银川市对郊区监测点位进行了补充和调整。1985年,设立承压水监测点位73个,潜水监测点位122个。监测区动态观测点位289个,其中潜水观测点位165个。第一承压含水组观测点位28个,第二承压含水组观测点位6个,潜水与第一承压含水组,第一与第二承压含水组混合观测点位分别为7个和19个。地表水观测点位14个。监测区内有水质监测点位245个。其中,潜水监测点位167个,承压水监测点位72个,地表水监测点位6个。

1991年,石嘴山市共监测11个水源井点。1992年,石嘴山市共监测9个水源点,1993年,石嘴山市共监测6个水源地,1994—2000年无石嘴山市资料记载。

固原地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海子峡水库为固原行署的主要生活饮用水源地,属地表水源。1991年,固原地区环境监测站开始对该水源地水质和固原县自来水厂水质进行监测。海子峡水库采样点设在出水口。

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新建和调整重点流域环境监测网的通知》,新建和重新调整了国家环境监测网。明确了监测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规定的24个项目进行。地表水常规监测的监测断面布设、样品采集方法、保存和运输、监测等均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执行,分析方法均采用国家标准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的要求执行。每月编制《地表水水质月报》。

2006—2010年,自治区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断面(点位)设置了37个。其中地表水2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14个(2010年为12个,固原市海子峡水库和彭堡水源地停用)。黄河干流宁夏段监测断面6个,其中国控断面4个、省控断面2个;黄河支流清水河监测断面3个,茹河监测断面2个;湖泊监测点6个,其中沙湖5个,西湖1个;城市排水沟监测断面6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银川市4个、石嘴山市4个、吴忠市2个、固原市3个(2010年为1个,海子峡水库和彭堡水源地停用)、中卫市1个。

2011—2015年,自治区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断面(点位)共45个。黄河干流宁夏段监测断面6个,其中国控断面5个、省控断面1个;黄河支流共布设监测断面10个,沿黄重要湖泊水体7个,城市排水沟监测断面11个,全区共监测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1个。截至2019年年底全区5地市及宁东地区共布设116个监测断面(点位),其中16个国控断面(点位),100个区控断面(点位)。

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1974年,自治区卫生防疫站开始对银川市大气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并且连续监测了9年。监测按照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等不同功能区,监测项目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飘尘、降尘4项。从1983年起,此项工作移交给自治区环保部门监测。

1978年,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银川市、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相继成立。1979年,开始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青铜峡县、中卫县、灵武县、中宁县、盐池县、同心县等部分城镇或市区开展大气监测,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TSP)和降尘。监测点位按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文化区、交通稠密区、清洁区等功能区布设。采样频次分春、夏、秋、冬(1月、4月、7月、10月)监测,全年监测4次,每次连续5天,每天4次。

1983年,各地市县监测站相继建立,但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都比较简陋,技术标准也不够完善,监测工作处在摸索阶段,监测的数据也不够精确。1983年、1984年,全区环境监测工作开始步入正轨。1985年,自治区出台了《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出台了大气、水环境监测技术标准。1987年,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各地、各行业监测站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所辖区大气采样点进行论证,并按各区域具体情况布点,进行规范性监测。1988年起,监测项目由原来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降尘4项逐步扩展,增加了硫酸盐化速率,1998年又扩展,增加了降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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