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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态示范区建设(第1页)

第三章生态示范区建设

第一节 生态功能区建设

一、生态功能区建设及考核情况

2002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环发〔2002〕117号《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要求于2003年底完成区划工作。为更好地完成宁夏生态功能区划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生态区划工作草案,并召集区内有关部门生态保护领域的专家进行了论证,在遵循技术规范和吸收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工作大纲,按照工作大纲要求编制报告。

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四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作为限制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出了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四种生态服务功能类型的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同时确定了每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的县域名单。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山区8县(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盐池县、同心县、西吉县、海原县、红寺堡区)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中属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该区类型为水土保持区。综合评价(其特征)是黄土堆积深厚、范围广大,土地沙漠化敏感程度高,对黄河中下游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坡面土壤侵蚀和沟道侵蚀严重,侵蚀产沙易淤积河道、水库。发展方向(应采取的措施)是控制开发强度,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建设淤坝地。

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考核。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环保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和环保部制定的《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各年度均制定《宁夏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联合财政厅下发考核通知,召开考核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安排部署考核工作。

自治区县域生态考核小组在现场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宁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8县区(从2016年增加至12个县区即:大武口区、原州区、沙坡头区和中宁县)所报材料进行检查审核,审校内容为:对各县区报送的纸质材料(自查报告)中各项指标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及监测数据的质量进行核查;对各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进行评分;汇总数据资料,编写自治区审核报告并提出国家现场核查建议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部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县域生态考核小组对8个县区(2016年增至12个县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审核报告开展国家现场核查及综合评分工作。

2014年宁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8县(区)县域生态环境考核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评分年度所列一级项目5项,二级项目10项,三级项目7项。一级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1。生态环境保护制度,2。生态创建)满分10分;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1。年度工作计划,2。工程项目实施)满分20分;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1。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分:(1)基本环境监管能力、(2)专项环境监管能力,2。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分为(1)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2)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满分26分;转移支付资金使用(1。转移支付资金用途,2。考核监测工作经费)满分15分;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1。考核工作组织情况,2。考核工作实施情况分为(1)报告编制规范性、(2)数据填报完整性和规范性、(3)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性)满分29分。2014年度宁夏8县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土保持类型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ΔEI)如下:红寺堡为-0。33,盐池县为0。5、同心县为-1。59、西吉县为-0。09、隆德县为0。17、泾源县为-0。52、彭阳县为0。64、海原县为-0。31。2014年度自治区财政下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红寺堡2756。00万元、盐池县7835。00万元、同心县4289。00万元、西吉县4157。00万元、隆德县3185。00万元、泾源县6598。00万元、彭阳县5689。00万元、海原县3998。00万元,

自2017年开始,随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工作的深入推进,国家不断在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评分指标,一级项目由原来的5项调整为4项,即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县域考核工作组织;二级项目由原来的10项调整为13项;三级项目由原来的7项调整为16项。

调整后的考核评分项目更加细化、深化,更趋符合现时工作实际。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考核办法和评分指标,对宁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考核,2014—2018年宁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各年度考核情况详见表5-3-1。

由表中看出,在8个被考核的县区中达到70分及以上的2014年、2015年各5个,均达到62。5%;2016年只有2个,仅占考核对象的25%;2017—2018年考核对象由8个增加至12个,考核对象达到60分以上的,2017年2个,仅占考核对象的16。67%;2018年4个,占33。33%。后两年考核的分值(成绩)在提高。

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2013年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选定宁夏、陕西、海南和重庆市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地区,要求试点地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查找本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提出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配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补偿与被补偿方的责任和义务;改进现有评估机制的不足,确保国家和地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有力促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宁夏在被确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全过程管理试点省区后,及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宁夏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选定盐池、彭阳为重点试点示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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