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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保护立法(第1页)

第一章环境保护立法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

一、立法工作进程

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加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调查全区环境与资源状况,地方立法实践中思路逐渐清晰,增强了紧迫感。着力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从宁夏实际出发,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急需先立、逐步完善”原则,加快环境保护立法。

宁夏森林覆盖率低,仅有六盘山、贺兰山、罗山三处天然次生林区,总面积240多万亩,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因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每年递减1万亩。1982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天然林区保护暂行办法》,规定三处林区为自然保护区,封山育林,鼓励荒山造林,有效保护天然林区和野生动物。宁夏煤炭储量大、煤质优,由于长期无法可依,乱挖滥采,破坏资源,危及大煤矿生产安全等问题突出。1987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开采矿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开采范围、安全管理等具体保护办法。急需用法律规范调整的先行立法,逐步实现依法管理。

条件成熟的尽快立法。农业为宁夏经济一大优势,随着工业加快发展,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区人大常委会1994年颁布《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制定自治区实施《水法》《水土保持法》办法,从不同角度保护农业发展环境。

从实际出发加快立法。工业废气、废水、废渣排放危害人民健康,1982年5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让排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补偿污染损失,促进治理污染源。银川市噪声扰民问题较多,1994年,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较好解决了市区噪声扩大趋势。

宁夏有4500多万亩草原,为全国十大牧区之一。长期乱垦乱牧,滥挖甘草,严重破坏草原植被,载畜量低。198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草原管理条例(试行)》,有利于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畜牧业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草原管理、建设、开发、利用发生新变化,1994年和200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适应新形势下草原建设、管理需要,先后制定和修订《草原管理条例》,把成功经验及成熟政策用法规固定下来。

截至1996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环境与资源法规16项,其中环境保护法规5项;制定部门规章14项;市县人大、政府相应提出实施环境保护措施30多项。2000—2018年,先后制定农业、教育、自然保护区、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法规,适应改革和发展形势完善立法,全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初步形成体系,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二、法规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1982年5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原则通过,1982年7月1日起施行。共1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宁夏实际情况制定。规定征收排污费范围、标准、执行收费部门、缴费时间和违规加收标准等,是宁夏促进落实“谁污染、谁缴费,谁污染、谁治理”,依法加强环境管理的开端。同时为治理环境污染提供资金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4月17日,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9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16年5月27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分总则、环境监督管理、生活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49条,是宁夏第一部完整、系统的环境保护法规。内容涉及防治工业污染,自然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及考核,各级政府职责等。从法律上赋予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环保工作职责。

《银川市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共20条。1983年9月12日,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是宁夏首府银川市第一部经过自治区级人大通过的专业法规。主要规范市区活动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部队等一切机构和个人活动产生噪声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199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在总结以前环境噪声法规的基础上,2003年6月27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7月18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分总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43条;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又经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2010年12月3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在银川市区拓展、建设规模扩大进程中,逐步修改完善环境噪声管理法规,有效促进解决噪声污染防治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15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2月25日颁布施行。分总则、监督管理、保护与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34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对辖区农业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土地、水利、林业、畜牧、农垦、地矿等部门依法对职责范围内农业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以上农业部门设立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按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规定区内从事农业环境有影响的生产、建设、开发、科研等活动单位、个人都要遵守此法。第一次将农业环境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00年7月21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检查国家和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后通过的。决定认为,全区环保工作取得新成绩,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防治污染任务艰巨,实现“一控双达标”目标困难大。强调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和执法力度,增加投入,加强领导、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06年3月31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30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共24条。主要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职责,单位及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限制行为、禁止行为、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

《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2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开办范围及禁止区域、申请批准程序、必备基本设施、排污设施及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有效加强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管理,保护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2011年12月1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分总则、组织管理、学校环境教育、社会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附则等6章39条。有利于促进普及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保意识,建设生态文明。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批示《条例》填补了我国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空白,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要成果,值得肯定和推广。

《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5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分总则、监督管理、保护与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47条;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又经2018年8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2018年9月14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问题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推动保护农村环境、改善环境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14年9月29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29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分总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35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物排放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许可制度、纳入考核评价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排污企业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2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启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厅机关处(室)、单位及市县环保部门意见,召开4次专题研讨会,邀请环保部政策法规司专家座谈,草案经反复修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人大审议,同年9月28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分总则、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56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与企事业单位共同控制和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排放污染物生产经营者承担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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