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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组织建设(第1页)

第一章组织建设

第一节机构沿革

一、党组织机构

1979年12月30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委员会党组会议研究下达《关于成立环境保护研究所党支部的批复》,批准成立环境保护研究所党支部(以下简称“支部”)。

1987年2月9日,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下达《关于环境保护局支部委员会改选的批复》,批准环境保护局支委会由3人组成。

1991年3月17日,经建设厅机关党委批准:成立环境保护公司支部。

1998年2月11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直机关工委”)下发《关于成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委员会的批复》,批准成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机关党委”),由7人组成,设书记、专职副书记各1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区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有关规定,1998年8月31日,局机关党委研究成立4个支部:中共宁夏环境保护局机关一支部(办公室、服务中心、党委机关)12名党员;机关二支部(计划法规处、污染控制处、科技开发监督处、自然保护处)11名党员;宣传教育中心支部5名党员;监理站、辐射所支部3名党员。

机关一支部、二支部分别由3人组成支委会,宣传教育中心和监理站、辐射所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支部书记。4个支部分别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负责人报机关党委批准)组成人员。

据1998年12月9日环境保护局机关党委上报资料,机关党委所属支部7个,有环保研究所支部、环保公司支部、中卫沙管所支部及同年8月新成立的4个支部。

2001年2月2日,局机关党委决定成立老干部支部,由退休党员组成。

2003年2月19日,局机关党委决定成立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支部。

2006年3月3日,按照《党章》和《宁夏区直机关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局机关党委决定调整部分处室、单位支部设置: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污染控制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办公室、环境监察总队、辐射环境监督站、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单独设支部;规划财务处与监督管理处、机关党委与纪检监察室分别设联合支部;青铜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单独设支部,组织关系暂时隶属区环境保护局,机构健全后按规定转交属地管理。

局办公室、环境监察总队、辐射环境监督站党员分别达7人以上,按规定设立由3~5人组成支委会,其余各支部只设支部书记。支委会组成人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报机关党委审批)。每届任期2年或3年。

2009年7月,根据环境保护厅处室、单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机关党委决定重新调整(部分支部)设置办公室支部、规划财务处和科技标准处支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支部、环境影响评价处支部、环境监测处支部、污染防治处支部、自然生态保护处和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支部、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室支部。10月10日,厅机关党委研究同意成立宁夏鼎兴环境工程评估咨询中心支部。调整及新成立支部分别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支委会组成人员。

2010年8月10日,厅机关党委决定撤销原环科院与固废中心支部,分别设立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支部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支部。

同年,环境保护厅落实“服务基层、保障基层”措施,从机关选派3名党员干部分别到直属事业单位挂职支部专职副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力量。

2011年1月,厅机关党委决定办公室支部调整分设办公室支部、机关服务中心支部。同年11月3日,机关党委决定成立宁东环境督查中心支部。

2012年3月1日,厅机关党委决定原规划财务处和科技标准处支部分开设规划财务处支部、科技标准处支部,原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支部分开设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支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支部,原自然生态保护处和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支部分开设自然生态保护处支部、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支部,保留原有的办公室支部、污染防治处支部、环境影响评价处支部、环境监测处支部、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室支部。调整后厅机关设11个支部。

同年,环境保护厅党组决定厅领导分别固定参加一个支部组织生活:办公室支部(冯志强厅长),环境监测处支部(郑忠安副厅长),污染防治处支部(金国兴总工程师),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支部(黄雅杭副厅长),科技标准处支部(强小媛副厅长),自然生态保护处支部(鲁国会副厅长),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室支部(蔡琦纪检组长)。

2014年3月10日,厅机关党委批准成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支部。

2015年10月23日,厅机关党委请示厅党组同意,决定成立中共宁夏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总支委”),下设4个支部: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综合处支部、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执法处支部、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处支部、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处支部;成立中共宁夏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总支委,下设4个支部:环境监测中心站第一支部(办公室、退休职工党员),第二支部(信息统计室、自动监测室、综合技术室),第三支部(水与固体废弃物监测室、大气物理监测室、质量控制室),第四支部(生态室、验收监测室、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排放核算室)。

按照《党章》和党和国家基层组织有关规定,征求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和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及所属单位党员意见,各自提出总支委委员候选人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同年12月1日分别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委委员,由委员选出书记、副书记报机关党委批准。

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总支委由7人组成,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总支委由6人组成。

2016年2月24日,落实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区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革实施方案》,环境保护厅所属3个国有企业整体移交自治区国资委,厅机关党委请示区直机关工委同意,将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支部、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支部、宁夏鼎兴环境工程评估咨询中心支部及44名正式党员党组织关系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组织部。

二、纪检监察机构

1995年3月24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决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纪检、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由中共宁夏环境保护局总支书记负责。

1998年机构改革中,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党组设立纪检监察室;环境保护局成立机关党委,设一名纪检委员,负责党委日常纪律检查工作;所属支部支委会设纪检委员。

2000年6月30日,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印发《关于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向自治区药监局、环境保护局联合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驻药监局),编制3人,其中纪检组长1人,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人。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个名称、履行两种职能。受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党组、行政部门双重领导,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为主。

2001年4月30日,根据区直机关工委在区直厅(局)设立纪委的规定,局党组决定局机关党委设立纪委,由3人组成。

2007年10月24日,执行中共宁夏第十届委员会第十四次常委会议精神,自治区编委发文撤销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联合派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分别设立派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和派驻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各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副厅级)、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正处级)。派驻纪检组长应为所驻部门党组(党委)成员,副组长应列席所驻部门党组、行政领导政务会议。组长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提出人选,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副组长和正副处级纪检、监察员,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提出人选,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后,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任免。

2018年10月20日,《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方案》规定,自治区纪委监委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纪检监察组。

三、党员(代表)大会

1998年,按照党章规定和区直机关工委“工委干字〔1998〕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召开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报经区直机关工委批准,同年9月4日下发《关于中共宁夏环境保护局机关第一届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共宁夏环境保护局机关第一届委员会由缑玉玺、李玉明、哈振亚、谢利、傅莉莉、强小媛6人组成,缑玉玺任书记。

2004年5月环境保护局机关党委筹备召开中共宁夏环境保护局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向所属7个支部分配代表名额46名。实际推选代表46名。同年6月3日大会召开,应到代表46人,实到43人,符合规定人数。哈振亚代表上一届机关党委作工作报告。大会按基层党组织选举规定程序,通过《中共宁夏环境保护局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局机关党委委员7人、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委员3人,分别经委员无记名投票选出局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审批)。局机关党委书记邸国卫(兼),专职副书记哈振亚,委员李玉明、谢利、傅莉莉、强小媛、胡杰清;局纪委书记哈振亚,委员孟亚宁、刘涛。

2009年8月,环境保护厅机关党委筹备召开中共宁夏环境保护厅第一次(延续环境保护局党代会应为第三次)党员大会。征求党员意见提出党委委员候选人10人、纪委委员候选人5人建议名单,报区直机关工委审查同意。9月30日召开大会,应到会党员132人,实到122人,有选举权122人。经无记名投票,10名党委委员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半数的7人当选机关党委委员;5名纪委委员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半数的3人当选纪委委员;新选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分别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办法选出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报经区直机关工委批准。选举结果:环境保护厅第一届机关党委由冯志强、杨金生、万东刚、孔令彬、尚静、虢鹏、胡杰清7人组成,冯志强任书记(兼),杨金生任专职副书记;纪委由杨金生、王建、户鼎荣3人组成,杨金生任书记。

2014年11月,环境保护厅机关党委筹备换届选举,征求党员意见,提出厅机关第二届党委委员候选人11名、纪委委员候选人4名建议名单,报区直机关工委审查同意。同年12月5日召开中共宁夏环境保护厅第二次(延续环境保护局党代会应为第四次)党员大会。应到会党员261人,实到214人,有选举权214人。按照差额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11名党委委员候选人得票均超过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半数,得票较高9人当选机关党委委员;4名纪委委员候选人得票均超过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半数,得票较高3人当选纪检委委员;新选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分别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办法选出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报经区直机关工委批准。选举结果:环境保护厅第二届机关党委由喜清江、罗存仁、张平、李天寿、徐龙、胡杰清、陈宏、尚静、虢鹏9人组成,书记喜清江(兼),专职副书记罗存仁;纪委由李天寿、刘玉祥、谢向阳3人组成,书记李天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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