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涯

小说涯>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 > 第四章 环境监察执法(第1页)

第四章 环境监察执法(第1页)

第四章环境监察执法

第一节 环境监察体系

一、监察机构

宁夏环境监察以排污收费为起点,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变迁和跨越。形成了今天这样一个监察体系和比较完善的环境监察机构(见表7-4-1)。

二、历史沿革

1982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要求各地逐步建立排污收费专职机构。1987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成立了自治区排污收费监理站,统一归口管理全区排污收费工作,并且确定县以下排污费由县级环保部门征收,逐步形成区、市、县三级排污收费管理机构。

1989年,随着《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各级排污收费机构逐渐被赋予了监督管理职能,从单一收费型向环境监管型转变。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了《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全区排污收费机构按照办法要求统一更名为“环境监理站”。1993年,全区各级环境监理站统一了环境监理制式服装,统一佩戴“中国环境监理”徽章,统一使用“中国环境监理”执法证件。

1994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规范了全区环境监理机构现场监察程序和环境执法法律文书。1996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确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行政的执法主体,所属环境监理机构授权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1999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监理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中的地位与作用。同年,制定了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和执法“六不准”原则。

2001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实行环境行政处罚与查处分离,确保了环境执法监察的公正公平。

2002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通知》要求,全区环境监理机构统一更名为环境监察机构,自治区成立了环境监察总队,各市成立了环境监察支队,各县成立了环境监察大队,并且更换了执法标志和执法证件。

2003—2006年,全区环境监察部门重点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举办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培训班,提高了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全区环境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执法行为和监察程序进一步规范。

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全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装备逐年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环境监察档案规范管理。为强化环境监察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现场监察、移动执法、再线监控等执法设备和手段进一步提高。

在环境监察实践中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察人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监察办法》,依据环境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排污申报登记与统计结果、现场调查取得的人证和物证进行环境监察。一是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摸清污染源底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二是组织开展企业排污申报工作,依法对排污企业排放量进行核定;三是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足额征收排污费,对申请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单位依法进行审核;四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依照违法事实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五是组织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监督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六是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负责人限期整改。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县区实行诫勉谈话;七是对受理的环境违法案件实行移送制度。

2007—2013年,全区环境监察机构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核心,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加强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维力度,组织开展了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和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运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各类排污单位排污状况和污染减排情况进行核查核算。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编印了重点行业现场执法检查操作规范,推行了使用减排和在线监控数据核算排污费的方法,推动了排污单位落实污染减排主体责任,促进了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结构减排项目和措施的实施,保证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为发挥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提供了有力保障,凸显了环境监察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与作用。

2014—2018年,全区环境监察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实行了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推行了环境执法全覆盖和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建立起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和环境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全区三级网格化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体系和“阳光执法”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提高了环境执法的实效性。

三、工作职责

1987年12月5日,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自治区排污收费监理站,隶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为直属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本地区排污收费办法和实施细则,宣传、监督、检查各地市县排污收费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全区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制定全区排污收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制定全区征收排污费工作规划、计划,下达年度征收标准,负责全区排污收费的财务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环保补助资金,包括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和自身建设部分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污染源治理规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督促检查治理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参加治理项目的验收,负责审批各地市上报的污染源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自身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按国家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所属地区的征收排污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对收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奖惩;负责对排污收费纠纷的调查处理仲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排污单位提出加倍收费的决定;监督检查排污单位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负责全区排污收费档案管理,编报全区排污收费统计报表,建立收、管、用台账。

1998年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环境监理站加挂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执法稽查大队牌子。同时明确了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全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污染事故及其纠纷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全区排污收费年度决算报表编制:监督管理地市环保部门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状况;负责全区排污收费纠纷的调查仲裁,组织全区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执法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对污染源或污染物排放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依法查阅排污单位的有关材料,制止违章排污行为和征收违章罚款;检查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文件材料,对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罚建议或当场处罚。

2005年9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规定了自治区环境监察执法的主体责任及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章。

(2)依法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3)依法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依法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依法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6)依法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7)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8)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依据和结论、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15年4月14日,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提请自治区党委于2015年4月24日第7次常委会会议审定同意自治区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与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整合组建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部分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开展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检查;负责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监察、环境执法稽查、排污收费稽查,监督市县(区)政府和企业落实挂牌督办等行政处罚决定;负责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规定权限内电力企业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重点污染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