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涯

小说涯>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 > 第三节 环境信息公开(第1页)

第三节 环境信息公开(第1页)

第三节 环境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依据

2007年2月8日,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内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2013年,环境保护部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程序,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15日,环保部公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规定重点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尤其是排污信息内容。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强化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必须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国家每年公布最差和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提出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

12月30日,国家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要全面推进落实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定开展自测,将自行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并依法公开。地方环保部门应依法将企业自行监测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范围,加强监督指导。

2016年1月15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对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范围、水源水质监测要求、评价标准与方法、信息公开时间安排、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途径等作了具体安排。要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把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反应进行研判,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加强与同级卫生、住建、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加大宣传力度,适时组织专家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进行科学解读,提高公众水源保护意识,正确引导舆论。

《201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提出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要求在做好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时公开的基础上,研究扩大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每月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报告以及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推动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同时,在做好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工作的基础上,每月公布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定期发布地表水、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每年公布水质最好和最差的10个城市名单。公开全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提出建立集采样监控、数据处理、质量控制、智能应用、信息共享发布等功能为一体的环境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将国家一省一市一县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获取的环境监测和统计数据逐级统一联网,建成汇集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的全国环境监测数据库,实现全国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

建设全国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污染源监测数据统一管理与发布;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建立开放式的监测数据分析体系,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监测数据分析方面的作用,提升监测报告的针对性、丰富性、可读性,充分发挥其服务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的作用;依托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出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厘清各相关部门发布内容和渠道,建立统一、权威的政府发布体系,实现全国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环境统计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统一发布。

二、信息公开情况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十分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了环境信息传输、环境信息查询系统,2010—2013年先后制定了《自治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8项制度和一系列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为企业、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奠定了基础。

2014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立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每月对各地级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进行公布。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群众监督。尤其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建立了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于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和报告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予环境保护上市核查、暂停环评文件审批和停发排污许可证等工作,从各个环节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015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中强调全面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同时要监督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信息公开,要求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2016年7月2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宁夏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公布大气、水等环境信息和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健全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有序引导公众参与。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定期公布评定结果和违法者名单。

9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提出企业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及时公布各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在主要媒体上全面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本行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以及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环境保护每月公布各地级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每季度公布各地级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排污企业排名。

12月1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中明确要求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信息公开制度,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将上一季度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随机抽查工作完成情况,抽查的污染源名称、抽查时间、违法事实、惩治措施等。随机抽查结果还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依法公开土壤环境信息。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各级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也要定期公布本区域内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017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了首批全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列入该名单的企业共有107家。同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各地对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工矿企业进行筛选,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公布了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16家、15家、45家、4家、27家。根据方案规定,自2018年起,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重点监管企业环境要求,每年自行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一步公布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包括区内重金属、水污染重点行业中的19家企业。被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及验收工作,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了信息公开。

2018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通过政府网站再次公布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区305家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名录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此次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83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11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89家、其他重点排污单位22家。这些重点监管范围企业均由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综合执法等情况筛选上报。按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及时、如实地向社会自行公开企业基本信息以及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