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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与督察(第1页)

第二章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与督察

第一节 环保执法检查

一、国家组织的环保执法检查

1996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环资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地方自查与国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陕西、甘肃、宁夏三省(区)环境保护执法情况。

7月5日起,宁夏各地(市)、县(区)自查。8月12日至19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立志、区政府主席助理于革胜率自治区环保执法检查团重点检查银川市、石嘴山市和平罗县、盐池县、中卫县。8月12日查看银川市北环路排水沟、银柴厂外排水沟、四二干沟地面水污染现状,检查宁夏磷肥厂、宁夏炼油厂污水处理车间、二炮9605厂(永固造纸厂)污染现状及新市区西大沟治理工程等。8月13日赴石嘴山区、大武口区现场检查石嘴山市土炼焦、煤矸石山自燃、电厂灰场粉煤灰(二次污染)、活性碳焦油烟气、铁合金硅尘、焦化厂烟气及含酚废水污染及市第二碳素厂污染周围大气环境等问题。8月14日检查平罗县太西镇、姚伏镇区域污染和铁合金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废气污染防治情况。8月15、16日,赴盐池县检查马儿庄乡滥挖甘草、大水坑镇孙家堡子村非法土炼油情况,查看柳杨堡乡沙边子村考察盐池县北六乡沙漠化土地综合整治和县城西边沙生灌木园建设情况。8月16日,赴中卫县检查造纸企业废水和硅铁等冶炼企业废气污染防治情况。

8月22日,林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司法部、宁夏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局、中国人民银行和《科技日报》《中国环境报》等单位15人组成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团宁夏分团。宁夏分团由林业部副部长王志宝任团长,国家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王扬祖、司法部副部长肖建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立志任副团长,国家环境保护局司长吴报中任秘书长。检查团首先在北京召开会议,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会议精神,以《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及国务院有关法规为依据,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方面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五市(县)和20个现场单位。

9月2日至15日,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团宁夏分团赴宁夏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执法检查。检查团重点检查银川市、石嘴山市和平罗县、中卫县、盐池县等地经济社会发展与“八五”期间环保成效、存在问题等。实地察看宁夏化工厂、宁夏磷肥厂、平兰焦化厂、前进乡铁合金厂、平罗铁合金厂、太西洗煤厂、石嘴山第二碳素厂、大武口洗煤厂、中卫第一造纸厂、青铜峡铝厂等10个工厂,银川市排水沟、新市区排水管网和盐池县北六乡沙漠化治理工程、中卫固沙林场治沙工程、青铜峡市甘城子开发区生态林业建设等5处现场,检查了沙湖旅游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沙坡头旅游区,看望了中科院沙坡头治沙站的科技工作者。检查团听汇报、现场看、座谈讨论,与地(市)、县领导交换意见。印发通报检查进度简报3期,收到有关环保热线电话和来信54件,其中反映大气污染27件、水污染8件、噪声污染12件、毁林事件2件、其他5件,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检查显示,1983—1996年,宁夏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审议颁布一系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规章,各地(市)、县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初步实现环保规范管理;1993—1996年,自治区人大、政府领导带队连续四年开展环保执法检查,推动取缔土炼焦、土炼油和促进解决碳素厂转产、化肥厂废水治理、保护甘草资源等10个突出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问题。1978—1996年,宁夏全区森林覆盖率由2。5%提高到6。37%,有林地面积达到219。6万亩。累计治理沙漠化土地400多万亩;累计治理小流域192条,初步治理116条,面积13。14万公顷。先后建成7个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1。74万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建立生态农业试点县1个、试点乡4个、试点村60个,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1个。1991—1995年,全区县以上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由65%提高到95%,地市级执行率由50%提高到90%,“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执行率由90%提高到96%,验收合格率由74%提高到88%,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率由65%提高到80%。自治区先后分两批完成68项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地(市)、县也落实污染治理项目。银川市完成治理项目120个、石嘴山市42个。1990年和1995年比较,全区用于污染治理资金由1774万元增加到4083万元,年均增长4。5%;工业废水处理率由31%提高到67%,消烟除尘率由79%提高到92%,1995年全区征收排污费1100万元,成为治理污染资金的重要来源。1988—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筹集资金3300万元,综合治理煤矿火区,缓解火区环境污染和矿井安全威胁。查封小矿井30多个,取缔无证开矿点,重新实行定点持证开采,保护国家稀有煤种“太西煤”;着力解决无证、超量取地下水问题,取水纳入法制化管理。

检查团认为,宁夏经济不发达、自然生态环境脆弱,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工作比较艰难,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取得成效十分不易。

检查结束时,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组织被检查市县党政领导和自治区有关厅局领导听取检查团检查情况通报,落实整改环境突出问题。

1996年9月24—26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外经办主任刘亿任组长的调研督查组第九组一行9人调研督查宁夏贯彻第四次全国环保会议精神、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督查组听取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工作汇报,赴永宁县第一、第二造纸厂和平罗县太平镇,查看小造纸、土炼焦污染和关停情况,与区、市、县环保人员座谈。提出宁夏取缔、关停“十五小”污染企业应态度坚决,执行国务院《决定》工作滞后于其他省(区),要尽快解决机构改革问题等。

1997年5月19—24日,受国务院委托,以国家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金鉴明任团长,由环境保护局和中纪委、监察部人员组成检查团,检查宁夏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情况。到宁夏化工厂、平罗县、沙湖保护区、中卫固沙林场等地检查,认为宁夏环保工作领导重视、措施到位、成绩显著。同时职责不健全,资金匮乏,环保工作不能深入推进,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检查期间设立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投诉75件,转地、市查处,结果上报国家检查团。

2004年12月,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部署,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与市县环保部门共同检查全区当年环保专项行动中45起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期限内结案42起,未结案3起。其中:宁夏圣得华镁业有限公司3600吨年镁合金项目,一期工程12000吨年金属镁生产线2003年建成投产,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废气超标排放,2003年被列为自治区十大违法案件之一,至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时仍未补办环评手续,未完成治理任务,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处以罚款,要求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完成治理任务。中宁县马俊木炭厂,2004年建成投产,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废气超标排放,拒绝执行中宁县环境保护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令搬迁的决定,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吴忠市金彩造纸厂,利用废浆造纸,无污水处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拒绝执行吴忠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产治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团检查宁夏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执法情况,对我区造纸废水和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污染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全区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整改。强制要求16家规模以上制浆造纸企业安装符合国家规定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实行全天24小时监控;吴忠市利通造纸厂迁出市区,拟建设10万吨以上制浆厂,供周围造纸厂直接造纸,集中制浆解决碱回收问题,减少污染;美利纸业实施废水综合处理与利用工程,林纸一体化项目取得成功经验。加快治理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污染。停止审批3000吨以下项目,严禁旅游区、饮用水源地新建加工厂,已建成的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改造生产工艺技术、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治理污染,实行清洁生产;自治区先期支付200万元环保专项资金扶持马铃薯淀粉废水治理,争取国家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2005年11月7—10日,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任组长的国家环保专项行动督查组督查宁夏石嘴山市、吴忠市、银川市环保工作。督查组反馈了督查意见,就我区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提出要求。我区立即巩固成果,落实整改措施。严禁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把好项目审批关;开展煤气、煤焦油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停产整顿不治理污染、排放不达标企业,确保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和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控制、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006年以后,全国性执法检查针对各个时期不同区域重点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或由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部委安排部署,地方组织实施,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及有关部门开展抽查和督查。

2008年3月19—27日,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暗查宁夏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造纸企业废水排放情况。4月9日,西北督查中心通报暗查情况。4月1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厅召开由市县环境保护局、重点企业负责人120人参加的会议,传达通报情况,督促整改。截至当年5月底,宁夏三喜科技有限公司规范整治排污口;沙湖纸业有限公司碱回收工程4月18日投入试运行;固原市撤换污水处理厂原厂长,落实资金正常运行;石嘴山第二污水处理厂脱泥设备日脱泥7小时,每周外运到指定地点填埋处理;吴忠市对马兰花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电,责令黄河纸业有限公司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科进峡光纸业有限公司更换了曝气设备,碱回收装置开始调试运行等整改措施逐步落实。

2009年6月12日,西北督查中心执法检查组暗查石嘴山市惠农区蓝山工业园区,发现合蒲矿业有限公司炼铁高炉除尘系统一箱体内布袋爆裂,烟气排放污染环境;130米高炉设备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国家产业指导目录:100~200米高炉2005年底淘汰),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调查核实,项目由原惠农县计划局2004年1月批复立项,3—9月建成投入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石嘴山市经委2007年12月25日通知限期12月31日停产,设备未拆除;2009年5月12日恢复生产。针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区环境保护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停产并立案查处;责成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向石嘴山市委、政府书面汇报西北督查中心暗查情况,在全市企业负责人会议通报合蒲矿业公司环境违法情况;责令石嘴山市环保部门开展全市生产企业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企业偷排、超排违法行为。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逐项落实环境保护厅处理意见,立案查处,加强日常监管。

同年9月中下旬,环境保护部派出6个督查组督查12省(市、区)电解锰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整治工作,10月20日环保部办公厅通报督查发现总体整治进度较慢,多数企业消极观望。抽查90家电解锰企业中26家未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线,18家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辽宁、安徽、湖北、宁夏4省(区)整改较好,其余8省进度滞后。宁夏只有天元锰业有限公司1家电解锰企业,手续齐全,整治工作基本到位。

同年,环境保护部通报2009年督察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其中通报宁夏“渭河支流葫芦河流域水污染”案。

督察发现西吉县原关闭小型马铃薯淀粉加工厂,存在私自恢复生产、污染反弹问题;5000吨以上淀粉加工企业均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普遍采取废水稀释后直接灌溉农田休闲地,存在高浓度废水污染土壤、农作物和地下水的隐患;葫芦河流域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等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立即实地检查葫芦河流域水污染情况,制定解决方案。西吉县成立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制定规划,与相关部门、乡镇、淀粉加工企业签订责任书,加强监督检查。利用污染防治项目资金2006年建成库容34万立方米、日处理生活垃圾60吨的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解决县城生活垃圾污染葫芦河道水体问题。2009年启动建设日处理县城生活污水1万吨城市集污及污水处理工程,敷设集污管道7。43千米,整治县城葫芦河2。1千米过境段,建设绿化带、泄洪区等设施,改善葫芦河水环境。督促废水排放量大企业建设沉淀池和冬灌管网,利用淀粉废水冬灌。2009年投资280万元配套建设70家淀粉加工企业淀粉废水冬灌农田休闲地管网5600米,提灌拦洪坝3座、沉淀池12座以及电力、污水提灌泵等设施,禁止废水入河,提高河水水质。

2010年10月中下旬,环保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综合督查宁夏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沿江沿河化工企业污染隐患排查等6项工作。通报银川市兄弟彩兴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设事故应急地和缓冲地;石嘴山市宁夏三喜科技有限公司未委托处理或建设专门危废处置设施;吴忠市宁鲁石化有限公司未落实环评新建污水处理厂要求,未实施雨污分流,气体分馏装置未经批复擅自生产;吴忠宏远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未建危险废物管理设施,露天堆存含铅锌粉尘和废渣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有关市环境保护局按照通报要求明确责任、依法查处,落实整改措施。

2012年5月14—17日,西北环保督查中心督查宁东地区能源化工基地环保情况并通报督查发现的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督查要求部署宁东、吴忠和灵武环保及相关部门逐项整改。处罚神华宁煤集团双马煤矿,约谈矿长,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责令国电宁夏英力特积家井煤业银星二号煤矿停止建设,限期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审批;银星一号矿安装矿井水处理设施当年9月投入运行;通知神华集团3家煤矿限期整改,约谈3家矿长,石槽村煤矿首采区2012年底完成搬迁,麦垛山和红柳矿分别建成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和矿井水处理站,利用废弃煤田、洼地建设南湖景观工程;宁夏宝丰集团焦化项目整治废水处理系统竣工,废水处理能力550立方米h,当年6月8日经区环境保护厅验收。

同年,西北环保督查中心通报了责成宁夏查处和整改2011—2012年存在问题的整改进度。截至2012年年底,宁夏环保违法企业45家,整改到位29家、继续整改14家、停产尚未整改2家。

2014年1月,环保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分别抽查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及平罗县、贺兰县环保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向宁夏通报2013年4—12月督查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同年2月致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确认有23个问题未整改到位。区环境保护厅4月2日专题会议向各市及宁东管委会通报未整改到位问题,再次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到7月初,13个企业完成整改任务。

同年12月10日,环境保护部通报当年9月督查重点行业环保设施改造专项行动中,宁夏部分燃煤发电机组提标改造进展缓慢,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现行标准;银川市城区690多台取暖供热燃煤锅炉没有建设规范的脱硫设施,石嘴山市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9月11—13日擅自停运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要求查处、整改。

2015年4月16日,西北环保督查中心通报对宁夏2014年环境执法、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情况,指出了宁夏在环境执法监管中,对企业违法查处、整改督察不力;2014年度全区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同比增长20。7%,增幅居西北各省区之首,其中石嘴山市升幅同比超过50%,防治措施滞后;全区全年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投入较少;淘汰黄标车措施、政策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淘汰任务;银川市城区仍有采暖供热锅炉690多台、5100多蒸吨,年耗煤160万吨,煤炭市场管理不规范,煤质管控措施不落实;市区一些工地、材料场**,无防治扬尘措施,部分道路扬尘污染严重;截至2014年年底,宁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仅完成“十二五”(距期末只有1年)任务的42%和66%,减排任务繁重;同期宁夏水泥行业脱硝比例为31%,远低于西北68%和全国83%的平均水平;全区大部分县级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不配套,污水收集率和运行经费不足,达标排放不稳定,再生水回用率达不到国家目标责任书20%的要求;仍有73%的污水处理厂按二级排放标准控制,排放标准低,流域水质未改善;全区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不到国家目标责任书的50%。执法机构人员少、能力弱,除银川市外,其他市存在不会查、不能查、不敢查等问题;多数市无应急机构,人员不足,达不到国家建设标准;全区没有按照区域划分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库,严重制约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开展;应急装备和监测能力不能满足需要。

宁夏按照通报要求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制定了整改措施,2015年5月底前报送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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