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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海原县(第1页)

第二节海原县

一、环境管理

(一)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2008年海原县环保部门检查全县退耕还林、封山禁牧围栏建设,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督促恢复植被;检查各类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制度情况,严禁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水源地新建养殖场。明确未经环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009—2010年,海原县建立环境保护评价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分级管理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2015年,完成环评登记表29份,报告表27份。

2018年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制度。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53件,其中报告表15件、登记表38件。相关内容建立项目清单,规范档案资料,审批情况按照规范要求登录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公示。

(二)环境监测

2004年4月以前,海原县环境监测由固原市环境监测站承担,2004年4月,区划调整后又委托中卫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重点工业污染源。2012年、2013年,海原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成投入使用。2014年,空气在线监测系统投入运行。2017年,配合中卫市监测站做好农村空气、水源地水质监测以及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工作,在中卫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做好空气自动监测设备维护运行,每日将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并在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开。

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县气象局长年开展雾、霾、沙尘天气监测预报,每天3次会同环保部门定时向公众发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信息,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关应对措施。修订完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技术流程》和业务流程、等级标准等规定,指导业务人员开展日常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制定《海原县空气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出现空气污染及时开展预警服务。按照区、市气象部门监测通知,发布大风沙尘天气预警信息50余条。

水环境委托具备水质监测分析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重点河流断面水体水质监测和老城区水源地及海原县南坪水库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掌握河道水质数据,排查产生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三)污染源普查

2007年12月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立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普查覆盖海原县辖5镇12乡、166个行政村、8个居民委员会。2008年全面普查,组织入户填写普查表格基本信息、数据审核、核查。

2017年12月海原县开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县域污染源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选聘81人(含海兴开发区、第三方技术人员),其中普查指导员20人、普查员61人。邀请市普查办技术人员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班辅导讲解普查技术规定、工作要点等专业知识,经考核颁发证件,持证上岗。确定清查对象2273个,其中工业污染源1546个、规模以上畜禽养殖66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0个、生活源锅炉41个、市政入河排污口2个。筛选确定纳入工业源普查对象222个、农业源111个、生活源192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9个、移动源36个。

经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汇总、核算,结果显示海原县工业产业结构单一,以机具制造、土砂石开采、水泥制品等传统小企业为主。2017年全县工业源废水年排放量11。3万立方米,废气年排放量19。9万立方米,其中燃烧废气排放量占工业废气排放量48。11%。全县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企业77家,固体废物产生量3。52万吨,其中炉渣、污泥产生量分别占48%和46。9%。海原县有垃圾填埋场17个,总设计容量95万立方米,截至2017年年底已填埋20。7万立方米。全县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2个,分别位于海原县城和海兴开发区,设计处理能力分别为5000立方米日和20000立方米日,全部处理生活污水。

(四)自然保护区管理

南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宁夏中卫市海原县境内,属于“森林—灌丛—草原复合型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0121公顷。其中:核心区6182。1公顷、缓冲区5235。3公顷、实验区8683。1公顷。2004年12月,成立南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014年12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平均海拔约2600米,最高峰马万山海拔2954。6米,山涧河谷及山洪沟较多,地表径流小,多为季节间歇性河流。平均年降雨量495毫米。保护区林地面积19917。2公顷。有野生维管植物426种,脊椎动物173种(含116亚种),昆虫530种,灵光寺风景区位于保护区西北段实验区,分布有近10平方千米原始次生林。

南华山为海原县绿色生态屏障,为野生动物及越冬迁飞候鸟提供优良的栖息环境。周围大小泉眼50余处,流量泉眼18处,日产水量2709立方米,供给周边4乡2镇及县城18万人饮水。

县环保部门加强南华山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严禁在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或燃烧枝叶等活动。

(五)环境监察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将海原县列为2008—2009年度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县之一。2008年,海原县政府制定《海原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开展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农牧综合开发建设等生态环境监察及矿产资源开发监察。

2012年、2013年,制定完成《海原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5年排查排污单位425家,发现环境保护问题11个,涉及企业11家,责令整改7家;巡查7次,下发《环境监察意见书》262份,责令停业整顿39家。

2017年加强医疗废物、污水处理厂、供热站、畜禽养殖等监督检查。每月开展重点污染源环境执法监察。检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情况,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重点污染源监察面全覆盖。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取缔宁夏亨源薯制品有限公司等产量5000吨以下马铃薯加工企业。同年海原县出动环境执法监察人员72人(次),作出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4份,接访、电话投诉24件,按“六个必须”要求,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

2017—2018年,保护县城饮用水水源地。制定实施《海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方案》,完成水源地界碑、界桩及交通警示牌等规范化建设工作。查处保护区违章建筑及企业违法行为,采取断水、断电、责令停产停业和拆除等措施。审批确定老城区水源地及南坪水库规范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2018年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污染排放不达标、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项目及企业违法行为。查处海原县供暖有限公司采用不合格煤质导致污染物排放不达标问题,罚款95。2万元;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占用人工湿地未批先建问题,罚款59。1万元;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2017年集中供热项目未批先建问题,罚款49。5万元;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污水直排问题,罚款10万元。

同年环保执法部门加强清水河沿线巡查,确保无新增直排入河排污口。检查县域内砂场,关停取缔非法砂场,有合法手续43家砂场按污染防治要求停产整改,未通过环保验收前,不允许其复产。截至年底有22家砂场通过环保验收,准许复产。

同年全县处理群众投诉及市长信箱投诉34件,查处案件4起,处罚金额213。9万元。办理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件21件,全部办结。其中责令立即整改2家、停产整改21家,立案查处13起,罚款36万元;查封非法采砂2起、关停取缔4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起,约谈责任3人。

二、环境污染防治

(一)大气污染防治

2001年,海原县治理兴仁水泥厂粉尘,改造原有布袋除尘器,加装静电除尘器1台,经固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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